「廢除民眾違規檢舉」過連署 交通部:仍有存在必要
2023-11-09 點閱數:110,410

【記者許守仁/臺北報導】檢舉魔人四處檢舉交通違規事件,引發民眾的反彈,有民眾特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對此交通部今(九)日回應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社會各界及輿論皆相當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之五十九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見圖)
交通部指出,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其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交通部說,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該規定自民國八十六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係一0三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二次修正,係一一一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四十六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十三項違規行為,爰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表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交通部指出,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其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交通部說,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該規定自民國八十六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係一0三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二次修正,係一一一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四十六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十三項違規行為,爰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表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