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酒屋聚眾傷人判無罪 高分檢不服上訴
2022-05-20

【記者于衛民/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前年間,與多名友人在一居酒屋,酒後與人起口角,吳持瑞士刀將被害人等三人受傷,其他友人則在旁助陣,吳等四人被依聚眾鬥毆罪送辦,一、二審都認定,吳等人在居酒屋聚集是為飲食、喝酒,不符合聚眾構成要件,都判無罪,台中高分檢認為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有載,所以不論是否是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都屬之,依法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圖/翻攝照片)
判決書指出,吳姓、莊姓、賴姓、黃姓男子與綽號「火山」、「阿俊」的男子及其他二名姓名不詳友人共八人,於前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許,在台中一家碳烤啤酒屋用餐時,與鄰桌王姓男子等人酒後發生口角,吳男持隨身攜帶的瑞士刀,先勒住王男頸部後,以刀柄接續攻擊頭、臉等部位,王要逃離,又被吳持刀刺到頭部,在王男旁邊的友人頭部、臀部、大腿也均被殃及。
吳男的友人莊、賴、王等人,則是以手勒住被害人,壓在地上攻擊頭、臉,或是持酒瓶砸被害人頭部、背部,以及手持椅子作勢攻擊他人的方式在場助勢。
吳男等四人被依傷害、聚眾鬥毆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後,吳男等人與被害人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獲不起訴處分,所涉聚眾鬥毆罪部分,一、二審都認定吳等人非意圖強暴脅迫,才聚集在現場,都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指出,一、二審的認定,是需要聚集者要有強暴脅迫為意圖,聚集三人以上,施以強暴、脅迫行為,才構成違法,此等見解範圍過於限縮,顯違刑法第150條修正的立法理由,而且150條法律規定,沒有「意圖」二字。也就是說,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在遠端或當場為之,都是聚集行為,也包括自動與被動,也不論是否是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都屬之。因此依刑法第344條、375條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莊姓、賴姓、黃姓男子與綽號「火山」、「阿俊」的男子及其他二名姓名不詳友人共八人,於前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許,在台中一家碳烤啤酒屋用餐時,與鄰桌王姓男子等人酒後發生口角,吳男持隨身攜帶的瑞士刀,先勒住王男頸部後,以刀柄接續攻擊頭、臉等部位,王要逃離,又被吳持刀刺到頭部,在王男旁邊的友人頭部、臀部、大腿也均被殃及。
吳男的友人莊、賴、王等人,則是以手勒住被害人,壓在地上攻擊頭、臉,或是持酒瓶砸被害人頭部、背部,以及手持椅子作勢攻擊他人的方式在場助勢。
吳男等四人被依傷害、聚眾鬥毆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後,吳男等人與被害人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獲不起訴處分,所涉聚眾鬥毆罪部分,一、二審都認定吳等人非意圖強暴脅迫,才聚集在現場,都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指出,一、二審的認定,是需要聚集者要有強暴脅迫為意圖,聚集三人以上,施以強暴、脅迫行為,才構成違法,此等見解範圍過於限縮,顯違刑法第150條修正的立法理由,而且150條法律規定,沒有「意圖」二字。也就是說,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在遠端或當場為之,都是聚集行為,也包括自動與被動,也不論是否是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都屬之。因此依刑法第344條、375條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