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感恩餐會涉賄選 苗檢列他字案偵辦
2022-11-18 點閱數:95,045

圖:徐耀昌「感恩餐會」遭疑涉賄選。(圖/翻攝照)
【記者許素蘭/苗栗報導】九合一選舉投票在即,苗栗地檢署查賄不鬆懈,查獲張女、鄭女涉嫌利用「縣長徐耀昌下鄉感恩之旅」機會,提供餐飲、禮品為某苗栗縣議員候選人賄選。經傳喚張、鄭及相關選民十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鄭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各以五萬元交保。
苗栗地檢署持續以密集的查緝力道偵辦各類賄選案件,該署檢察官張文傑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共同偵辦張女、鄭女涉嫌於民國十月廿七日利用「縣長徐耀昌下鄉感恩之旅」機會,以提供餐飲、禮品方式為某苗栗縣議員候選人賄選的案件。
專案小組於十一月十七日傳喚張、鄭及相關選民十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鄭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各以新臺幣五萬元交保,其餘人等均請回。
另外,檢察官張智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苗栗縣調查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共同偵辦苗栗縣三義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江姓候選人涉嫌以每票五百元為自己賄選案件。
專案小組於十一月十七日傳喚江及相關選民十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江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於同日晚間裁准羈押禁見;其餘選民均請回。
檢察官徐一修指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於十一月十七日指揮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十一處所,並傳喚通知苗栗縣頭屋鄉鄉民代表張姓候選人、劉姓、陳姓、張姓及羅姓共犯及選民七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姓候選人涉犯刑法第146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仍待法院裁定);劉姓、陳姓、張姓及羅姓共犯則分別經檢察官諭知各以十萬元、三萬元、三萬元、三萬元交保候傳;其餘選民則分別以一萬元不等交保候傳。
【記者許素蘭/苗栗報導】九合一選舉投票在即,苗栗地檢署查賄不鬆懈,查獲張女、鄭女涉嫌利用「縣長徐耀昌下鄉感恩之旅」機會,提供餐飲、禮品為某苗栗縣議員候選人賄選。經傳喚張、鄭及相關選民十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鄭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各以五萬元交保。
苗栗地檢署持續以密集的查緝力道偵辦各類賄選案件,該署檢察官張文傑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共同偵辦張女、鄭女涉嫌於民國十月廿七日利用「縣長徐耀昌下鄉感恩之旅」機會,以提供餐飲、禮品方式為某苗栗縣議員候選人賄選的案件。
專案小組於十一月十七日傳喚張、鄭及相關選民十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鄭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各以新臺幣五萬元交保,其餘人等均請回。
另外,檢察官張智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苗栗縣調查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共同偵辦苗栗縣三義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江姓候選人涉嫌以每票五百元為自己賄選案件。
專案小組於十一月十七日傳喚江及相關選民十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江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於同日晚間裁准羈押禁見;其餘選民均請回。
檢察官徐一修指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於十一月十七日指揮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十一處所,並傳喚通知苗栗縣頭屋鄉鄉民代表張姓候選人、劉姓、陳姓、張姓及羅姓共犯及選民七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姓候選人涉犯刑法第146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仍待法院裁定);劉姓、陳姓、張姓及羅姓共犯則分別經檢察官諭知各以十萬元、三萬元、三萬元、三萬元交保候傳;其餘選民則分別以一萬元不等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