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廁偷拍 師和解改判五月可易罰金
2021-04-05
發生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底,桃園市某國中的邵姓男老師,涉及在校內女廁的芳香劑裡裝針孔攝影機,拍人如廁,案經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六月,而二審考量他與一名女學生和解等,改判五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
桃園市某國中的邵姓男老師,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底於校園的女廁內,將微型攝影機隱藏於芳香劑內,並開啟攝影功能,置於廁間隔間牆上,竊錄二名女學生如廁、更衣時脫褲裸露臀部。
案經女學生察覺告知校方並報警,桃園市教育局表示,偷拍器材放置不到一小時就被發現,但已有學生受害,校方除進行校安通報並將涉案教師停職靜待調查。
刑事部分,桃園地檢署將邵男起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非公開之活動,以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被害人不服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邵男擔任老師作育英才,並為莘莘學子之榜樣,卻為滿足其個人之偷窺慾望,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竊錄女學生如廁過程,不僅極為卑劣,更讓女學生心理受創,蒙上陰影。
二審指出,邵男之前已因相類似的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但他卻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罪行,實屬不該,考量他與一名女學生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改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記者何家任/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