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員工若酒駕 列考績考核評定
2021-02-22
高雄市政府二十二日公布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以杜絕酒後駕車,保障交通安全,並維護團隊形象。
市府表示,各機關查證其所屬員工酒後駕車行為屬實者,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予以懲處。
市府規定,員工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各機關就所屬員工有酒後駕車行為者,應列為當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評定之重要依據。
市府說,警察機關所屬人員(含警察人員、一般人員及雇員),涉酒後駕車行為者,參酌處理原則並衡量事實情節,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議處。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另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記者李漢儀/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