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 蘆竹工廠火警 造成空氣水污染
2021-02-20

桃園市蘆竹區一處鐵皮工廠十八日發生火警,火勢燃燒約三小時後撲滅,桃園市環保局二十日表示,大火造成空氣污染,依違反空污法告發。(中央社)
蘆竹區蘆興南路鐵皮工廠,於十九日下午發生火警,竄出陣陣濃煙,環保局一接獲消防局通報,當下即派十名稽查員,前往與消防局一起應變,工廠大火已明顯造成空氣污染,環保局二十日核以違反空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告發,處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另消防廢水雖有圍堵但仍有外溢情事,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告發,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市蘆竹區蘆興南路一家鐵皮工廠,於十九日下午發生火警,竄出陣陣濃煙,火勢在延燒三個小時後撲滅,環保局接獲消防局通報後派遣十名稽查員,前往與消防局一起應變,經過當場監測後。
因工廠大火已明顯造成空氣污染核除依法告發外,消防廢水雖有圍堵但仍有外溢情事,亦告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二罪併罰最高恐處一千萬元罰鍰。
環保局指出,該鐵品工廠主要作為倉儲使用,火災當下稽查員以手持式直讀儀器量測下風處空氣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為○‧八ppm。
環保局說,火勢最後在下午五時二十一分撲滅,查詢事故點鄰近之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自下午四時至五時間之空氣品質指標(AQI)介於四十二至四十九間,屬「良好」範圍內。另工廠大火已明顯造成空氣污染,已違反空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故處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環保局表示,火災當下同步要求業者進行消防廢水圍堵,並針對圍堵區廢水進行水質採樣檢測,因業者無法有效收集,導致消防廢水溢流,且經檢測廢水酸鹼度接近酸性,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表示,當場已要求業者火災產生之廢棄物,應儘速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業者處理,經環保局審查核准後,才能進行清除。【記者何家任/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