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驗液蛋製造業 2家未聘任衛管人員
2020-11-30
高雄市衛生局30日表示,針對本市11家液蛋製造業環境、人員衛生、製程管理、品保制度及標示進行稽查,結果有4家業者經限期改善後已複查合格,另有2家業者未依規定聘用核備衛生管理人員,該局依規定裁罰3萬元並令業者改善完成。其中6家依規定應執行並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稽查結果3家合格,另3家業者經限期改善後複查合格。
另衛生局抽驗11件原料蛋、2件殺菌液蛋及21件未殺菌液蛋,總計34件檢體,並依檢驗類型檢驗抗生素類、動物用藥、農藥殘留、沙門氏菌及生菌數等項目,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局表示,這次進行稽查,結果有4家業者現場作業使用之原物料未離地放置、冷藏庫未有溫度紀錄、原料雞蛋進廠無驗收紀錄,未有原料驗收紀錄、未有廢棄物清運紀錄、未有製程紀錄、從業人員未每年一次健康檢查、缺產品回收計畫等缺失;另稽核其中6家應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之業者,結果有3家未導入HACCP計畫或HACCP計畫書內容須修正,以上缺失經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其限期改正,並經複查後皆已改善完成。
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液蛋製造業符合具工廠登記且食品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者,依規定應設置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並向衛生局核備,稽查之業者中計有6家是符合需聘任衛生管理人員規定之業者,惟有2家未依規定聘請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衛生局已依法行政裁處3萬元罰鍰。
衛生局呼籲液蛋製造業者不得使用破殼蛋作為液蛋原料蛋來源,買未殺菌液蛋不宜用來做提拉米蘇、美乃滋等含生蛋的食品,未殺菌液蛋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如實標示,且標示應載明「本產品為未殺菌液蛋,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至中心溫度 80℃以上之食品」或等同意義字樣,如查液蛋產品未標示,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標示不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記者李三輪/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