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詞有瑕疵 男被控販毒判無罪
2020-11-16
台中市蘇姓男子今年三月間持有安毒遭警查獲,警訊中供稱毒品是從張男機車置物箱內所拿取,用來抵債二人間債務,張到案時否認涉案,強調蘇在騎機車內拿走的是香菸而非毒品,檢方仍依毒品罪嫌將張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蘇的供詞反覆不定,證詞也有瑕疵,但因無其他積極事證,能證明張販毒,依法判張無罪。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遭檢警指控,今年二月間,將安非他命放在家人的機車置物箱內,並透過手機通訊軟體,通知蘇姓男子前往拿取,作為抵債五百元債務。
另案蘇姓男子今年三月間,遭警方查獲懷有毒品,蘇在警詢中,先供稱毒品是以五百元代價,綽號「阿偉」的男子購買,後來又改口,因「阿偉」欠他錢,在路上遇到,詢問他是否可以毒品抵債,經同意而取得。
警方在蘇手機中查出,蘇在今年二月間,曾與綽號「哥哥」的人聯繫,「哥哥」也有將一輛機車車牌號碼,發給蘇,蘇才改口稱「哥哥」欠他二、三千元,他詢問「哥哥」是否還債時,「哥哥」將一輛機車的車牌傳給他,要他去拿,兩人見面時,當場約定,以一包安毒抵債五百元,警方查獲的安毒就是「哥哥」所提供。
警方溯源查出「哥哥」就是張姓男子,張到案時,否認涉案,辯稱他與蘇因一起工作而有互動,也常將香菸放在機車置物箱內,讓蘇去拿,並沒有擺放毒品在機車置物箱內,檢方經核也認定張有販毒之嫌,依毒品罪將張起訴。
台中地院認為張的證詞有瑕疵且說詞前後不一,而蘇是在今年三月間被查獲,取得毒品卻是在二月間,相隔約一個月,若僅有五百元毒品,如何供其先後施用了三次還有剩餘,且張、蘇二人的LINE中僅有寫到車牌,並未出現任何毒品字眼,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張、蘇二人交易毒品,因此判張無罪。【記者于衛民/台中報導】